1:购墓实行实名制,禁止炒买炒卖.
2:入园购墓请提前一天预约,可免费专车到家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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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元宝山公墓
  •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概况

    (一)建设情况。蓬溪县元宝山公墓有限公司于20031010日成立;注册地址:蓬溪县赤城镇下河街笔架桥;注册资本:88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756604525E;公司法定代表人:缑晓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经营公墓(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种植树木、花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墓占地面积约141亩,规划有28个墓区,墓穴类型30种。拟修建20000座,截至目前,共建4200个,已销售墓穴3300个,剩余墓穴900个,现对墓型分为壁墓、惠民墓、普通墓、中档墓、高档墓。

    (二)职工情况。该公司有职工25人,其中:管理人员5人、保洁人员6人、工人员6人、绿化人员3人、接待员3人、司机1人、伙食团人员1人。

    (三)固定资产情况。公司固定资产原值53.25万元。公

    司有投影设备、办公家具、十四座观光车、手机、摩托车、空调、景观树。

    (四)收支情况(数据为两年的平均数)。公司营业收入120.67万元,是销售墓穴收入;公司管理费支出40.53万元,维护管理成本支出主要是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办公费、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等。年末资产总额374.92万元、负债总额409.7万元、净利润17.62万元。

     




    公墓维护管理成本

     

    成本项目

    2022

    2023

    两年平均

    填报数

    填报数

    填报数

    一、资福利支出

    191067.98

    150068

    170567.99

    (一)基本工资

    89600

    149400

    119500

    (二)福利费

    101467.98

    668

    51067.99

    二、管费用

    254561.58

    214402.74

    234482.17

    (一)折旧费

    7931.4

    11569.68

    9750.54

    (二)修理费

    4343

    16815

    10579

    (三)办公费

    82652.9

    43373.56

    63013.23

    (四)水电费

    1339

     

    669.5

    (五)差旅费

     

    2160

    1080

    (六)业务招待费

    59040.96

    68892

    63966.48

    (七)车辆使用费

     

    1033.11

    516.56

    (八)广告宣传费

    59394

     

    29697

    (九)油费

    15618

    8295

    11956.5

    (十)检测费

    2000

     

    1000

    (十一)装修费

    5990.01

     

    2995

    (十二)过路费

    3506

    1593.1

    2549.55

    (十三)车

    7802

    2000

    4901

    (十四)保险费

    4712.47

    11027.24

    7869.86

    (十五)服务费

     

    20070

    10035

    (十六)印花税

    231.84

     

    115.92

    (十七)加油费

     

    2433.01

    1216.51

    (十八)长期待摊费用

     

    25141.04

    12570.52

    三、财务费用

    290.07

    249.86

    269.96

    (一)手续费

    492.5

    293

    392.75

    (二)利息费用

    -202.43

    -43.14

    -122.79

    四、墓穴个数

    3000

    4200

    3600

    五、管理费总成本

    445919.63

    364720.6

    405320.12

    六、单位墓地管理费(元/年)

    148.64

    86.84

    112.59

     

  • 殡葬用语解释

    2025-03-17

    殡葬用语解释
      初终:初终就是刚死之意
      初终。初终就是刚死之意。人初终要用新丝絮或鸡毛置于口鼻之上检验是否还有呼吸,叫属纩。在医学落后时代以此判断死亡,有一定的科学道理。现代丧事中,这一程序基本上免去了。属纩之后,死者亲人要登上屋顶或高坡上面朝北方,挥舞死者生前常穿戴的衣帽,呼喊死者的名字,谓之招魂。传统认为人死就是灵魂离体,如果把灵魂唤回肉身,人就会复活。现代医学一旦判断人确已死亡,再招魂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因此招魂这一程序也基本上不存在。招魂之后,人已无生还可能,亲属就立即分头报丧,谓之赴告,今谓之讣告讣告的含义一是邀生者前来与死者见最后一面;二是邀他们前来襄助丧事,要将丧事办得体面一些;三是让亲友证明死者确系正常死亡。现代丧事中报丧手段已现代化了,而且现代报丧已与传统报丧的含义也大有不同。在报丧的同时,死者亲属要做一些简单的整容、整尸工作,为下步的做准备。如帮助死者闭上眼睛,合上嘴巴,舒展并拢四肢,在死者脸上覆盖纸或布巾等。覆面的含义一是死相难看;二是表示生死两世界;三是死者万一恢复呼吸,人们能及时发现。覆面这一丧事程序至今仍保留着。
       殓:殓通敛,为死者穿衣换铺盖叫小殓,入棺叫大殓
       殓。殓通敛,为死者穿衣换铺盖叫小殓,人棺叫大殓。小殓之前为死者沐浴,也叫抹尸,有干干净净离开人世走向来世之意,从卫生的角度讲这一程序也是有必要的,故今天人们仍固守着,而且做的比过去更完善,比如过去人们用酒,今天人们使用酒精等。小殓之后,人们往往还在死者手里、口里放上一些东西,还要用布条扎住死者的两臂和小腿。手里拿东西意为不能空手上路,口里衔东西意为不能空腹上路。捆扎手腿是怕死者惊尸惊尸挺可怕的,其实就是尸体痉摩,尸体痉挛是一种尸体现象。尸体还有一种自溶现象,往往从口、鼻、耳、肛门等排出污物、浊气,所以,现代丧事中,人们用药棉堵塞。小殓之后就是大殓,大殓就是入棺。人棺不等于盖棺定论,棺盖一定要错开放。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对死者还抱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在提倡火葬的今天,小殓之后就要送入医院的太平间或殡仪馆的停尸间冷藏起来。
      殡:大殓之后,要有一段时间停柩待葬,谓之殡
      殡:大殓之后,要有一段时间停柩待葬,谓之殡。殡,即对死者以宾客之礼待之。中国素有死者为大之说,因此在整个殡葬礼俗中处处表现出·对死者敬重之情。在初终之后的停尸、停棺以及殡期中的礼节等无不给死者以尊位和礼遇。殡期有长有短,殡期礼俗有繁有简,但是程序不能少、不能乱。殡期,要在停棺屋前高搭灵棚,摆上灵位举行丧祭。丧祭繁琐而隆重,今人基本上以鞠躬礼替代。丧祭,也叫吊孝,鞭炮齐鸣、鼓乐高奏、宾客如云、宴席如流,是整个丧葬活动中的高潮。殡期还有许多礼俗,如孝子守灵,孝子谢礼,烧铺送路等。殡期越长耗费的人力、物力和精力越多,现代丧事,殡期的时间已大大缩短,殡期的礼俗也大大削减。中国的儒家文化给传统的丧葬礼俗,尤其是殡期礼俗以隆重深沉之感,而佛教、道教文化又给以超脱喜庆之娱。
      出殡:出殡就是送死者下葬
      出殡。出殡就是送死者下葬。出殡在传统的丧葬礼俗中也是极隆重极繁琐的。按其程序大致如下:选日子、送路、。挖墓坑、封棺、辞灵、摔老盆、起灵、上路、路祭等,在这些程序中,还有详细的规定和程序。现代火葬,出殡的程序已大大简化,除了个别落后的土葬地区仍奉行外,出殡一词只能在故纸堆找到了。
      下葬:下葬是针对土葬而言
      下葬。下葬是针对土葬而言。土葬的墓穴由风水先生选定,风水学是中国传统文化中极富神秘色彩的一部分,对死亡的神秘与敬畏更使中国人对墓穴的风水顾忌重重。下葬的时刻也由风水先生选定,甚至连墓穴及棺材的方向都要精确到由罗盘来定。下葬的礼俗也是繁杂的,比如
      长子背棺、墓穴撒钱、孝子哭留、下土、圆坟、暖坟等,这里不再繁述。人土是人生的最终归宿;这是传统丧俗的看法。因此,在传统丧葬礼俗中,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入土为安。其实在中国人心目中对没完没了的丧葬活动也是无奈的。都知道繁杂的丧葬礼俗不仅死者难以安息,弄得生者也精疲财尽
      扫祭:扫祭即扫坟墓祭祀
      扫祭。扫祭即扫坟墓祭祀。在传统丧葬礼俗中,初终的第六天为一,以后的第十三天为二,以此类推,逢必祭,五为大祭。至此,丧事活动基本结束。在中国传统节日中,有三个节日是死人的,一是清明节,二是七月十五,三是十月初一俗称鬼节。清明节主要是扫墓,捎带祭奠一下也是理所当然的。春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除夕之夜,人们少不了祭祖,在祭祖的同时其它亡者也要沾点香火气的。初一早晨,在外出拜年之前要先拜祖先之灵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强化殡葬服务保障,提升殡葬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遗体和骨灰规范处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遗体和骨灰处置服务

    (一)规范遗体接运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接运遗体,要凭公安机关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进行接运。允许土葬的遗体,要凭死亡证明办理遗体安葬手续或按照丧事承办人(丧属)意愿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应当火化的遗体以及允许土葬但丧事承办人(丧属)同意火化的遗体,要签订遗体火化确认书,将遗体接运至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存放、火化。

    (二)规范遗体存放、告别活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要安排符合相关标准的设施设备妥善保管遗体;要按照基本殡葬服务规范流程和标准提供告别服务;要对利用其场地设施举办的丧事活动承担管理责任。

    (三)规范遗体火化、骨灰(遗体)安置。殡仪馆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和服务流程。要认真核对死者身份信息、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以及丧事承办人(丧属)的身份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火化遗体;死亡证明、遗体火化确认书不齐全、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不得火化遗体。要加强和规范火化证明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开具、领取、登记、核销、备查等管理制度,严厉打击虚开、伪造、买卖火化证明等行为。遗体火化后,殡仪馆要建立统一的骨灰领取处,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署骨灰移交确认书,及时将骨灰移交。针对特困人员遗体、无名遗体和丧事承办人(丧属)提出不保留骨灰并交由殡葬服务机构处置的相关遗体的火化工作,要由殡仪馆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共同监督并签字确认完成,按相关规定处置骨灰,并留存视频等相关资料。

    (四)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殡仪馆(骨灰堂、公墓)要规范骨灰安放(葬)管理服务流程,强化制度建设和岗位职责,建立骨灰可追溯的闭环管理机制。要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提高遗体火化、骨灰安放(葬)全流程、全周期管理的信息化水平。要与丧事承办人(丧属)签订骨灰安放(葬)协议。要建立骨灰安放(葬)档案,确保档案不发生遗失和损缺等情况。要定期核查骨灰安放(葬)情况,核实骨灰安放(葬)档案信息与实际是否相符,杜绝出现骨灰错放、遗失等问题。

    二、压实各方责任

    压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对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因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导致产生严重后果的,除有关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外,机构负责人也要承担领导责任,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岗位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对所属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的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承担监管责任,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要针对本地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查漏补缺,着力完善制度措施,强化日常监管;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推动问题解决。

    省级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服务规范等配套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要及时向省级人民政府和民政部报告遗体和骨灰处置工作中发生的重大情况。

    三、加强人员教育培训

    进一步推进行风建设,督促指导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开展廉政、法律、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推动广大干部职工养成廉洁、守法、诚信、自律的良好行为规范,自觉抵制各种风险诱惑,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要加强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殡葬服务管理水平。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1日



  • 在我国民俗中,安葬这类大事为了让逝者入土为安,一般都会去查看一下老黄历的日期,那么2023年有哪些日期适合安葬呢?
    1、七七:逝者去世后的49天内安葬叫做“热灰葬”,对于逝者和家人来说都是比较好的,逝者得以入土为安,家人也能安心。
    2、百天:逝者去世后的一百天内安葬叫“百日葬”,我国传统习俗认为百日祭结束,也代表着葬期的结束,因此多会选择百日作为逝者的安葬日期。
    3、周年:如果前几天没有对于有守灵习俗的地方按民俗习惯在已故亲人的周年落葬有纪念意义,叫“周年葬”。
    4、大寒:大寒节气是迁墓落葬的合适日子,无需择日。
    5、清明:清明是我国传统祭祀日子,多数游子都会在清明期间返乡祭扫,所以多数人也会将安葬活动选在这一期间,一是清明期间是适合安葬的日子,二也是因为游子返乡家里人比较全,所以在此时为逝者安葬,让祖先安息。
    6、冬至:冬至期间前七后八安葬也是一年中常见的安葬日期,无需再次择日。
    7、五月初五:中国传统节日端午节,民间也在此日祭祀先人,所以多数人也会在这期间安葬先祖。
    8、六月十九:观音菩萨成道日,民间有拜观音求救渡的习俗,信佛之人可以在此时间段举行安葬仪式。
    9、七月十五:此日亡人可以得渡,脱离苦海,是灵魂解脱的节日。
    10、十月初一:寒衣节,寒意已现,民间有送寒衣的习俗,因此人们习惯在祭祀节日安葬。
    11、十二月二十三:俗称小年,是祭祀迎春之时。许多人认为在春暖花开之际安葬逝者更好。
  •     22日傍晚,第四届全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在眉山市圆满落幕。来自全省57个殡葬单位的95名选手们在赛场上激烈角逐、奋勇争先,充分体现了精益求精、追求卓越的工匠精神。经过为期1天半的理论知识竞赛和实操技能比拼,眉山市殡仪馆“喜提”殡仪服务员竞赛类别个人、团体一等奖。
        23日上午,闭幕式及颁奖仪式在眉山市东坡国际大酒店举行,由民政厅人事处副处长李定国主持,民政厅二级巡视员王小平、眉山市民政局局长王建祥、民政厅事务处副处长安亮、眉山市民政局副局长杨海涛、省民政干部学校副校长秦麒瑞、省民政干部学校校长助理范云松等出席。
        据悉,此次竞赛是全省民政行业规格最高、水平最高、参与范围最广的职业技能比赛。获得第一名的竞赛选手,将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颁发“四川省技术能手”证书;比赛名列前茅的选手,将推荐参加全国民政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决赛。
         刘冬梅分享获奖感受说道:“取得这个成绩很开心,单位和同事们都非常重视此次竞赛,我们花了近三个月的时间积极备赛,大家都付出很多,准备充分。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举办,为此组委会与协办单位都做好了充足的准备。”协办方之一的眉山馆黄宇馆长谈到,为达到竞赛标准,全馆上下齐动员,组建了20多人的工作团队,全心全意做好场地、服务和安全保障。今天选手们的精彩表现,既是对这份职业的最大尊重,也是对组委会、协办单位服务工作的最大肯定。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近年来,在国家和各地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得到广泛开展,各行业拔尖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此次竞赛的成功举办,将有效带动全省殡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殡葬职工学技能、比奉献的热情,增强对殡葬工作的职业认同感,促使越来越多的服务型人才不断涌现,进一步提升全省殡葬单位的服务质量。
  • 1.请广大办丧群众(市民)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直接与我市正规殡葬服务机构(殡仪馆、殡改服务站以及社会公共墓地,名单附后)联系,火化遗体前应向殡仪馆提供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家属或单位应直接按流程办理并签字,避免委托中介等他人代办。不要轻信非法殡葬中介的误导,避免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

    2.注意识别合法和非法殡葬车:合法殡葬车全车身为白色,车身两侧加喷绿色流线型线条,车前后部正中处喷有专用标志,车门两侧正中设置统一编号,车前挡风玻璃处放置了成都市民政局统一监制的“殡仪专用”标志牌。如市民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车辆接运遗体,请及时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也可向成都市民政局行政执法支队举报。

    3.请广大办丧群众(市民)在办理丧事的过程中文明办丧、节俭办丧,不要大操大办,避免扰民,不要沿街抛撒纸钱、祭祀用品,不要沿街鸣放礼炮、燃放鞭炮。

    4.请广大办丧群众(市民)选择树葬、草坪葬、花葬、壁葬、塔葬、撒散等节地生态葬。

    5.请广大市民在祭祀时选用文明祭祀的方式,在清明上坟期间做到文明祭扫,鲜花低碳祭祀。

    6.请广大办丧群众在殡葬消费的过程中自愿选择需要的殡葬消费内容,并根据殡葬服务场所提供的价格公示栏主动监督殡葬服务机构的价格执行情况,主动索要发票和消费明细清单。如发现殡葬服务机构没有设立价格公示栏、殡葬收费不透明、不提供发票、不出示消费明细清单、不按照价格公示栏核定的价格收费的情况,请拨打物价投诉电话:12358 进行投诉。

    7.请广大市民购买墓穴(格位)时,主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迁坟证明,禁止炒买炒卖墓穴(格位)。

    8.广大市民在办丧过程中如果遭遇不法中介的欺骗请保留证据并拨打工商局投诉电话:12315进行投诉。

  • 在葬礼中花圈代表:献给死者表示哀悼与纪念。


    花圈的“发源地”在希腊,古希腊把花圈称为“斯吉芳诺思”,是装饰神像的“圣物”。教堂中的祭司后来也戴起花圈来,花圈传播到各地后就不一再地是教堂专用的饰物了。古代西欧曾用花圈作为奖品颁发给凯旋的战士和运动场上的优胜者。印度和缅甸,至今还保留着用蔷薇花做成的花环给贵宾戴上以表敬意的习惯。


    西方基督教相信人死以后能进入到极乐世界即天堂,而去天堂的路是由鲜花铺设的。随着这种观念的日渐深入人心,笃信教义的人们则按照想象中的天堂之路的场景,在死者的灵车前后抛撒花瓣,以此表示为死者去天堂铺设道路。以后,人们觉得用鲜花铺道花钱太多,于是改用花圈与花篮来替代。

  •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


    199710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墓的建设管理活动。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

    第三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墓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监督工作。

    国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公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墓建设


    第五条 公墓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和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六条 公墓应建设在荒山、瘠地。

    禁止在耕地、林地、革命烈士墓园、文物保护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和水库周围、河流两岸200米内以及铁路、公路隔离带内建设公墓。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按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 申请建设社会公共墓地,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报告;

    (三)墓地规划示意图等有关资料;

    (四)省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社会公共墓地整体规划应科学合理,建筑设施与整体布局、自然景观应和谐一致,绿化面积应达可绿化面积的90%以上。

    第十条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公墓。

    禁止社会公共墓地另设分墓区。禁止设立家庭、宗族墓园。

    实行火葬的地区公墓内不得设立安葬遗体的墓穴。允许土葬的地区公墓内应设立安葬骨灰的墓穴或骨灰堂。

    第十二条 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夫妻合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允许土葬的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墓堆不得高于地面50厘米,墓碑不得高于地面100厘米。

    第十三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公墓用地,给公墓管理组织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十四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提供墓位、墓穴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项目、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公墓管理组织凭死亡证明书或火化通知书,办理安葬事宜。

    第十六条 社会公共墓地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做到规范文明服务,不是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

    第十七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管理工作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得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得预售墓位、墓穴。

    第十九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位、墓穴的使用年限,具体期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拨是,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并视其情节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公墓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以及外国人在华墓地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民族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变通办法,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811日起施行。

  •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和民政厅等11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通知》(川民发〔2016126号)等文件精神,我市于2017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其中部分资金由福彩公益金提供,进一步助推惠民殡葬服务的普惠性、均等化

    2022年全年省、市共下达补贴资金3081万元,其中福彩公益金1561万元,占比50.67%,相关资金按照比例匹配区级资金后,向符合申领政策的群众家庭及时足额发放,切实惠及群众,推动绿色殡葬发展。

    202216月,全市共发放基本惠民殡葬补贴资金2434.65万元,共惠及3.9万余个家庭;发放节地生态补贴资金182.05万元,惠及804个家庭。
  • 当听到执事人念到客人村名和姓名时,客人缓步走至祭桌前芦席中央位置停下,执事人喊“客至“,客人便转身向右首跪棚(也称陪棚)的长辈作一揖、跪下叩一头(是平辈的只作一揖);再转向左首跪棚的长辈作揖叩头(平辈作揖)。


    总之,在整个行礼过程中,行礼客人动作要庄重、缓慢、有节奏,多人一起行礼要相互照应,动作协调一致。


    葬礼礼仪是各民族传承下来的一种特殊文化,各个地区差距很大,就是日照相隔数十里的村落,一些讲法和做法也不尽相同。对死者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安葬、殡仪、举哀等。

  • 对于立碑来说也是非常有讲究的,碑就像大门一样像是阴间的门户,所以为父母立碑也是有所讲究和注意的地方的。遂宁元宝山公墓网认为为父母立碑需要注意和讲究这几个方面:

    第一、选日课

    根据立碑的坐山选择一个吉利的时间。

    第二、朝向【即坐度】合理

    这项操作十分专业,要根据流水来去的方位、地势高低的方位、坑塘的方位等地理形态用罗盘准确定位。

    第三、碑面的质地颜色

    材料石碑最好,久耐风化。碑面的颜色应是黑色或灰色,黑色和灰色有凝重之感,并且色彩上属冷色调,为阴,也适宜于阴宅使用。

    第四、石碑的大小形状

    不宜过高过矮,一般低不过腹高不过颈,并非越高大越好。

    第五、墓碑的位置

    墓碑有立于棺头者,也有立于棺脚者。立于棺头,称阴碑,利人丁延嗣,立于棺脚,利家财。

    第六、碑座

    一般墓碑都有碑座,夯基落座,碑立座上即可。如有香案,须放碑前,万不可香案当碑座用,把墓碑立香案上,犯之百事不遂。

    第七、碑文

    石碑上一般刻有墓主人的名讳、立碑人(一般是子孙)的名字、立碑日期等,碑刻要一定要是阴刻,即凹刻,不可是凸刻。

    字数宜过黄道。黄道,源于张陵的道 教,与12建除择日一致,据计算,字数总数的个位数为1、2、4、6、7、9者为吉。或宜过白道,据计算,总字数的个位数是1、2、6、7为吉。但字数之说不必拘泥。

    字体不宜是行书、草书,最好是庄重的魏碑体、隶书、楷书。

  • (2012年修正本)

     

        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 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者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第十二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
      
    第三章 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
      第十三条 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
      
    第四章 殡葬设备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六条 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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